| 郵輪品牌 | 皇家加勒比郵輪 (Royal Caribbean) |
| 天數 | 12天 |
【訂購協議】
甲方洽乙方訂購「皇家加勒比郵輪」郵輪船艙船票事宜或代訂岸上觀光行程,購國際郵輪艙房(船票)事宜。鑑於國際郵輪艙房代訂不適用『國外團體(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 書』、『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又艙房代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範嚴謹,故雙方合意以此商品頁協議並遵守之。
壹、郵輪訂購及其付款方式
1. 甲方需在訂購時支付乙方全額費用,以確保雙方權益。
2. 船票(艙房)費用包含項目:船艙住宿費、郵輪航行交通費、指定主餐廳(自助餐廳)之餐點提供、港務稅捐、行李搬運、船上的娛樂表演活動及遊樂設施。
3. 除雙方依但書事項另有約定者外,船票未含項目:個人醫療費用、購物、服務小費、私人消費,酒類及非酒類飲料、洗衣費、電話費、船上WIFI、沖洗相片、SPA、美容、自選付費餐廳、自選岸上觀光、艙房內所提供之付費飲料及其他須付費服務等費用,建議甲方可自行投保旅行平案保險之費用。
4. 購買國際郵輪船票,依規定無須派遣領隊。
貳、【皇家加勒比郵輪代訂協議】因受限於國際郵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郵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 旅遊開始前甲方(旅客)解除主約(下簡稱取消),其中有關取消之責任規定
a. 甲方於郵輪出發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i.出發日前第九十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每人新台幣15,000元,為取消費用。
ii.出發日前第八十九日至第六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全額船艙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iii.出發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三十二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全額船艙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iv.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十六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全額船艙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
v.出發日前第十五日以內解除契約者,或未通知不報到者,賠償全額船艙費用百分之一百。
2. 依上述方式計算賠償費用時,若賠償費用金額低於每人新台幣15,000元時,賠償費用以全額艙房費計。
3. 甲方如有訂位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通知乙方,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視同無效,又如遇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早至假日前之工作日通知乙方,以符合國際郵輪公司依月曆日期計算作業之規定。
參、郵輪艙房登錄名單規定
1. 一經完成機票開票及艙房確認後無法變更更名作業,更名視為取消。
2. 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郵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3. 甲方需於報名付訂時,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輪入郵輪公司資料庫。
4. 若甲方未於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簽證資料及艙房分配,而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郵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5. 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如逾期或不及辦理其相關責任旅客須自行負責。
6.根據郵輪公司的規定:未滿6個月之嬰兒以及在行程中懷孕滿24週的婦女禁止登船;未滿18歲不得單獨報名參加航程;每房須至少有一名年滿21歲旅客入住。
7.懷孕24星期以下之孕婦必須出示醫師證明適合在船上旅遊,懷孕24星期(含)以上之孕婦不能登船航遊(不接受任何醫生證明或免責文件申請登船)。
8.甲方未於上述期限內提供正確護照、簽證資料及艙房分配,因而造成無法順利登船,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郵輪公司及乙方無涉。
9.甲方知悉乙方為代售郵輪船艙,相關證照應由甲方自行備妥,若有委託乙方辦理簽證,應提前作業,如逾期或未能及時辦理完成其相關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10.本行程不收取護照及其他證件正本,請旅客務必檢查護照狀況,並請告知一同出發旅客出發時務必自行攜帶辦理登船手續;另根據郵輪公司規定,護照須超過180天以上之效期(以登船日當天起往前推算)。
肆、責任問題:
1. 購買國際郵輪船票時,不收取護照及其他證件正本,甲方務必檢查護照效期、有效頁數,並告知同行者攜帶有效證照以利辦理登船手續,不得以不知情或未簽立協議書抗辯。
2. 搭乘郵輪須遵守各國法律,依規定持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因素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3. 甲方因自身問題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故,遭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艙房費用無法退還。因此所產生衍生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甲方負責,概與乙方無涉。
4. 甲方若為雙重國籍或外國籍或任何因戶籍法規另有規定,應自行負責出入境相關證照確認,與乙方無涉。
5. 乙方僅就代為甲方訂購指定郵輪艙房或訂岸上觀光,故就訂購服務內容及相關權益(包含但不限於航程、停靠港通知、船上餐食、設施使用、娛樂活動及訂購取消、賠償等事宜),均係由郵輪公司提供及負責。
6.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政府命令等考量,郵輪公司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情況,乙方及郵輪公司不對甲方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甲乙雙方並同意遵守郵輪公司相關公告、規定。如甲方不同意郵輪公司採取之因應方式,而取消出發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仍應支付本協議之全部費用,乙方無退費義務。
伍、其他注意事項
1. 依規定建議甲方(乘客)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2. 針對參加年齡限制、入住規定、每日艙房服務費收費標準將以郵輪公司規定為主,詳細規定請參考說明資料或郵輪公司官方網站說明。
3. 孕婦登船週期計算基準以郵輪公司規定,不得超過24周(以登船日當天起往前推算)(不接受任何醫生證明或免責文件申請登船),且需於登船前主動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
4. 嬰兒須出生超過6個月以上使得登船(以登船日當天起往前推算)。
5. 身心障礙乘客必須可達自我照顧或請由可提供所有協助的另一名乘客,全程陪伴及照顧,共同出遊參加航程,服用的藥物都必須自行攜帶妥當,便能適時提供必要的幫助。
6. 患有特殊疾病、糖尿病、慢性病或需定期服藥/施打針劑等乘客,報名前請先行告知,必要時將需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郵輪公司保留決定登船權力,建議攜帶特殊/管制藥品者,請準備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利必要時之需。
7. 以上注意事項若不符規定以致無法登船,將依照本合約取消規定,收取取消費用。
8. 有關甲方訂購郵輪艙房其相關權益及應遵循等規定,應以郵輪公司公告、登船須知及契約規定為準。
9. 甲方(乘客)應遵守郵輪公司、領海國、登岸國、我國之相關防疫措施。
10. 任何醫療或就醫,依郵輪公司、岸上國當地政府規定為基準處置,惟相關因疾病衍生之隔離、住宿、交通、飲食、翻譯人員、醫療費用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陸、其他約定事項
1. 與本協議有關之廣告、附件、宣傳文件、行前說明會、行前小手冊資料等相關文件,均為本協議之一部,有補充本協議之效力。
2. 甲方應於出發前自行斟酌投保相關旅遊平安險、不便險,並了解保險公司理賠標準,以分擔風險。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乘客安全、政府命令、技術故障問題等考量,郵輪公司可於未事先通知旅客情況下,對於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變更。若有上述情況,郵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如因此導致甲方所預訂之陸上飯店、觀光行程之延誤、取消或船上及陸上停留時間減縮、機票航班等交通受影響等相 關衍生損失由甲方承受,亦不在乙方、郵輪公司賠償之列。如甲方不同意郵輪公司採取之因應方式,而取消出發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仍應支付本協議之全部費用,乙方亦無法退費。
4. 本協議內容如需甲方協力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解除本協議,並依本協議第貳條規定向甲方求償。
5. 甲方因故中途離船,或遲到或可歸責於自身而未隨船結束全部航程者,不得要求乙方退還任何費用。
6. 甲方應隨時留意自身安全及財物之保管,如期間非可歸責於乙方或郵輪公司事由,致使甲方發生身體或財產上損害時,衍生相關衍生費用,悉由甲方自行負擔。
7. 航程期間,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搭乘郵輪、捷運、公車、飛機等相關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理。
8. 甲方同意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代訂郵輪及本約所附隨服務之目的內,乙方得依法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並同意乙方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予郵輪公司作業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甲方得向乙方行使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等權利。
9. 甲方如為多數,已授權予代理人審閱本協議事項,一經購買即視為同意本協議所載條款。
10. 因本協議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